医学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总支部、基层支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精神,建立和完善系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保证系工作正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及重大问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现根据我系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医学系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各司其职的领导体制。系党总支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监督保证作用;系行政领导班子是行政管理中心,负责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业务管理工作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党组织负责人要参与本单位行政重要问题的讨论和决策,积极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充分行使职权,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力戒包揽行政事务;系行政领导班子亦应积极支持系党组织的工作,及时通报行政方面的大事,自觉接受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的监督。党政领导班子要紧扣发展这个中心谋大计、图大业、思改革、求发展,做到“三分三合”即:职责上分、思想上合,工作上分、目标上合,制度上分、关系上合,共同贯彻执行院党委和院行政的各项决定和决议,共同落实思想政治工作和安全稳定综合治理工作。
二、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为系党政集体领导、科学决策的制度,是党政共同负责的具体表现形式,重大事项必须以党政集体领导为主。联席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和讨论问题的性质亦可随时召开,还可以采取召开党政扩大会议的形式讨论重大问题。
三、出席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党总支书记、系主任、党总支副书记、系副主任、团总支书记。系秘书列席会议,同时可根据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安排教研室、工会小组长等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四、党政联席会议可根据议题确定由系党总支书记或系主任主持。党政主要领导均缺席时不得召开党政联席会议。
五、议事范围
凡属系职权范围内涉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应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主要有:
(一)传达学习院党委、行政重要会议精神和有关文件,研究贯彻落实学校各项决定的措施;讨论需要向学院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发展的总体规划、学科建设规划、专业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各项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订与废止。
(三)教学、科研、专业设置、行政管理、学术交流、就业、学生管理、对外交流等重要事项。
(四)学期和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的审定;需要向上级的重要请示和报告的重大事项;系务公开的重要事项。
(五)教职工调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考核与奖惩、公费出国人员的遴选、外出参加学术会议、访学进修等人事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六)安全稳定工作、德育工作、学生管理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七)听取分管教学、学生管理负责人的工作汇报,研究相关工作。
(八)研究其它虽未列入,但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事项。
(九)研究落实院党委、行政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 议事、决策程序
(一)议题的确定
1、党政联席会议题由党政主要领导商定提出,党政主要领导应主动交换意见,在意见基本一致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原则上不予讨论,如对某方面意见不太一致又需急办,也可提交会议讨论,按民主集中制做出决定。不急需办理的事情可暂不提交会议讨论,由上级领导通过协调、基本意见一致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
2、对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重要议题,议题内容主管负责人应事先充分调查了解,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并列出需会议决定的若干问题的提纲。
3. 凡未经党政主要领导事先审定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也不得研究准备不充分和临时动议的议题。
4、提交党政联席会审议的各项议题一般应有文字材料或具体方案,经党政主要领导审定后,由系秘书提前将会议主要内容、有关材料通知与会人员,以便做好有关准备。
(二)议事、决策原则
1、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把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定与本系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畅所欲言,集思广益,求真务实。
2、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出席会议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2/3,会议有效;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讨论决定问题时,要在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决策。
3、坚持一事一议的原则。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问题应逐个进行,且要议而有决,形成决议。会议讨论的事项属于行政重大事务的,由行政负责人事先提出初步意见提交会议研究;属于党政共同负责的事项,由党政负责人共同商定初步意见提交会议研究。当意见分歧较大时,特别是系党总支书记与系主任在重大问题上发生意见分歧时,应当暂缓决定,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议,也可将分歧意见请示上级后再议,如几经讨论仍不能形成统一意见,可请示学院领导研究决定。同时要避免问题久拖不决。
七、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1.党政联席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并妥善保管好记录。记录人要详实、准确记录会议组织情况和会议内容,及时存档备案,以作为会后贯彻和执行会议决议或决定的依据。会议的原始记录材料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批准,不得查阅。
2.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以系的名义作为纪要、文件下发或上报的,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根据会议纪录形成文稿,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发。
3.对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主持人应在会后及时向其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
4.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分头组织实施,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对于重要决定,书记、主任应亲自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八、议事纪律
1.党政联席会议与会成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出席者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会议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党政联席会议议决时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加以考虑。但经集体决定的事情,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或拒绝贯彻落实。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并应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3.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决定如遇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原决定、决议与国家或上级有关部门新出台的政策相抵触时,可由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后对原决定、决议进行复议。特殊情况确需临时调整原决定、决议,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征求有关成员的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党政联席会议通报调整情况。
4.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干部、人事、奖惩等事项,凡涉及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亲属时,相关人员应予回避。
5.出席和列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必须严守保密纪律。会议决定事项的公布,应按会议决定执行,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将会议内容向其他人员泄露。
九、系党政联席会议不能取代党总支或支部会议。
十、由系总支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医学系党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