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作者: 时间:2016年06月14日 00:00 点击数:
党员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持和发扬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加强党内监督力度,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对象
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二、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住房。报告现有住房情况,同居家庭人口情况。申请要房理由、装修和买房资金来源、单位意见、原房处理情况、买卖房屋和出租房屋等情况。
(二)婚事。报告本人或其子女,都要报告举行婚礼时间、地点、预计参加婚礼的人数、是否宴请宾朋及用车数量。
(三)丧事。报告死者与本人关系,处理丧事的打算,拟用公车数量及交费情况、招待亲属人数等情况。
(四)祝寿。为双亲举办有一定规模的祝寿活动都要报告。
(五)出国或国内考察学习。报告考察学习理由、目的、时间、主要路线、预计费用。
(六)子女出国学习。出国学习半年以上的,要报告出国的国家、学校、年限、费用来源等。
(七)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八)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九)其它需向组织报告的事宜。
三、丧事来不及报告的,可事后书面(或口头)报告;出国前来不及报告的,要在回国后15天内补送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四、委纪检组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五、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了解情况,三日用书面(口头)批复报告人,报告人按照答复的意见办理,并将有关情况交纪检监察部门备案。报告人应根据答复意见办理。各级组织接到报告后,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把关,
六、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七、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八、纪委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医学系党总支